单位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1

Reflec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Charges System of Unit Bri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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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志祥 融昊 WANG Zhixiang;RONG Hao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出  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9年第3期21-29,共9页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项目编号:16ZDA06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单位贿赂犯罪是指由单位实施的行贿、受贿犯罪行为。单位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由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的非公务单位贿赂犯罪罪名体系与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八章的公务单位贿赂犯罪罪名体系构成。目前,就我国单位贿赂犯罪的立法现状而言,主要存在着立法结构与罪名体系混乱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在形式层面有悖于刑事立法的协调性,而且在实质层面突破了刑法平等主义与责任主义的价值诉求。因此,有必要在保持“公务—非公务”贿赂犯罪分立制的前提下,完善单位贿赂犯罪的罪名体系。具体而言,涉及整合相关罪名、扩充部分罪名的构成要件要素以及删去介绍贿赂罪三个方面。

关 键 词:单位贿赂犯罪 受贿罪 行贿罪 介绍贿赂罪 罪名体系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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