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流程优化,无需另设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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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国家卫健委

出  处:《医师在线》2019年第16期5-5,共1页Journal of Doctors Online

摘  要:5月31日,国家卫健委、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民政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

关 键 词:法人 流程优化 审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养老机构 医疗机构 市场监管 登记工作 

分 类 号:R197.322[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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