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非正常户的认定与处罚——兼议税收法定原则中的程序保障  被引量:1

Identification and Punishment of Tax Abnormal Households——Procedural Guaran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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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华[1] 王思迪 Tian Hua;Wang Sidi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2]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法律适用》2019年第8期43-49,共7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税务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认定非正常户须符合两个要件,一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二是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本文以上海某公司一案为切入,从税收法定原则中的程序保障角度,分析非正常户的认定处罚以及在国地税改革过渡阶段的相关问题,以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关 键 词:非正常户 认定 处罚 程序保障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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