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司法解散要件解析——从超运公司解散案说起  被引量:10

Analysis on the Elements of Judical Dissolution of a Company——Taking a Judical Dissolution Case in ChaoYun as an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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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辛欣[1,2] 周宏[3,4] Xin Xin;Zhou Hong

机构地区:[1]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吉林大学 [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4]北京工商大学

出  处:《法律适用》2019年第6期35-45,共11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司法解散,是法院基于股东的申请根据公司存在正当的解散事由而作出公司强制解散的裁定。各国法律对于司法解散公司条件的规定不一。我国《公司法》第182条确立了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为特定情形下股东诉请法院解散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该要件既是公司解散诉讼的立案受理要件,同时也是判决公司解散的实质审查条件。为了防止个别股东滥用诉权,法院在公司解散案件审理中应遵循司法有限干预、企业维持以及相关主体利益平衡的原则综合作出判断。

关 键 词:司法解散 公司僵局 有限干预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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