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间的土地所有权能否转移及如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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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京涛 

机构地区:[1]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19年第4期54-55,共2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1976年,甲村所在的第一生产队和第二生产队(现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共同组建了甲生产大队(现甲村农民集体)。1984年,乙县人民政府在甲生产大队与其他大队之间土地界线无争议情况下,为其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2012年8月,甲村在乙县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召开部分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将其范围内的全部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给村农民集体后,向乙县登记部门提出了登记申请同年11月,乙县登记机构为甲村办理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登记类型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关 键 词:农民集体 土地确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县人民政府 权能 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小组 共同组建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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