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杨红朝[1] YANG Hongchao
机构地区:[1]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种子》2019年第5期147-152,共6页Seed
基 金: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粮食安全目标下我省植物育种协同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研究”(17 A 630024);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农地抵押融资立法问题研究”(2016 BFX 013);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乡村治理视角下农地股份合作社发展问题研究”(2019-ZDJH-109);河南农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项目“乡村振兴战略中农村宅基地制度创新研究”(2018-ZY-0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是为激励育种创新和对育种创新成果提供专门保护的知识产权制度。我国现行的植物新品种立法层级不高、保护水平偏低、原始育种创新激励不足、品种权保护范围狭窄,育种剽窃、模仿性育种和育种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修改应坚持激励育种创新、农业绿色发展和单行法的思想理念。在育种者权利控制范围的扩大、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建立、农民留种权利的规范、品种权授予条件的细化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立法部门应在提升立法层次,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回应植物育种技术的需求,提高立法质量;立法技术上,准确使用基本术语等方面进行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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