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中的贯彻——以范某某巨额逃税案为切入点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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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志祥[1] 王奕琛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59-64,共6页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

基  金:2016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16ZDA061)

摘  要:《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罪增加初犯免责条款规定的目的在于限制逃税罪的成立范围,避免纳税人轻易沾上逃税罪的“污名”,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该条款是对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是该政策“宽”的一面的具体体现。立法者为逃税罪所设置的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没有区分逃税罪轻罪和重罪,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核心的区别对待并没有在该条款中得以充分彰显。可以考虑将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限定为逃税罪中轻罪的情形。对于逃税罪中重罪的情形,如果行为人是初犯,而且又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以将行为人的事后行为作为从宽处罚的事由。

关 键 词:逃税罪 初犯免责条款 出罪 免除处罚 事后行为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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