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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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超 顾晓磊 涂骏妍 

机构地区:[1]昆山市应急管理局

出  处:《江苏安全生产》2019年第6期48-50,共3页

摘  要:实际执法过程中,对于一些违法行为,如果执法人员在案发现场不及时对涉嫌违法的场所、物品实施查封、扣押等措施,就有可能无法有效制止违法行为、造成证据损毁、危害发生,甚至造成危险后果的扩大。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的困扰,在工作中可以采取如下两种措施:—是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违法企业采取相应措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于拒不执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的,现场执法人员应当借助执法记录仪等移动设备同步录音录像,以现场摄影、记录的方式获取相应证据材料。

关 键 词: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 现场处理 移动设备 现场摄影 记录仪 证据 

分 类 号:X928.2[环境科学与工程—安全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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