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利益原则存废研究之我见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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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伟群[1] 尹灿灿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上海保险》2019年第5期16-19,共4页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摘  要:—、前言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保险利益原则,通过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需具有保险利益,以达到对投保人资格的限制,试图将恶意的投保行为排除在外。

关 键 词:保险利益原则 存废 《保险法》 被保险人 投保行为 投保人 恶意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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