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的制度设计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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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洪春[1] 丁建玮 陆秀勇 

机构地区:[1]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9年第10期35-38,共4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  金:2018年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课题《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权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加强自行补充侦查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客观需要和必要手段,检察机关在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时需遵循补充原则、法治原则、效益原则和协作原则。在制度设计上,应区分自行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等不同情形,明确自行补充侦查的具体措施、决定主体、实施主体和侦查期限在配套机制构建方面,应着力建立必要的后勤保障、联动协作、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和业绩考评等机制。

关 键 词:自行补充侦查 法律监督职责 制度设计 配套机制 

分 类 号:DF8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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