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媒体在司法裁判中的监督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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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洁[1] 

机构地区:[1]西藏民族大学

出  处:《现代商贸工业》2019年第24期143-144,共2页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摘  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随着科技发展,网络普及,新媒体以其独有的特点,逐渐成为监督司法裁判的主要方式。然而,随着新媒体的广泛运用,其在监督司法裁判过程时,也产生了负面效应。若想让新媒体在监督司法裁判中发挥出最大作用,要合理把握其监督尺度。

关 键 词:新媒体 司法裁判 监督尺度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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