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政策的问题解答  

Policy Answers to Adjustment of Basic Pension Insurance Collection Policyin Be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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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慧霞[1] 刘红霞[1] ZHANG Huixia;LIU Hongxia

机构地区:[1]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

出  处:《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71-72,F0003,共3页Journal of Beiji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说明: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1951年,之后又在1958年和1978年作了两次修改。后因各地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确定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比例因各地区和企业的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的统一政策允许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存在一定差别,从此形成了征缴基数和缴费比例不统一的状况。1997年国务院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规定企业的缴费比例上限一般不能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缴费比例延续之前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2019年,李克强总理在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针对缴费比例高于16%的地区可下调至16%。那么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具体实施情况如何呢?在此就大家关心的问题给予解答,以便更深入地理解国家与北京市政策,间接推动政策的有效落实。

关 键 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统一政策 征缴比例 问题解答 北京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企业职工 缴费比例 

分 类 号:F842.67[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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