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名:刘某某、米某某盗伐森林罪案 主题:妨害公务罪法益保护对象的司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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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远南[1] 庄二华 

机构地区:[1]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571700 [2]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5717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9年第10期70-73,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从《刑法》第277条规定来看,妨害公务罪保护对象为依法正在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对护林员等其他人员能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无论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有较大争议.本文以一起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护林员依法执行职务而被判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真实案件为视角,对该争议问题进行阐释,并提出对此类案件应出指导案例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的意见建议.

关 键 词:护林员 依法执行职务 妨害公务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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