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机构不“考察”缓刑被告人现象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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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9年第4期36-36,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根据《刑法》及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具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情形的,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但审判实践中发现,当法院对拟判处缓刑人员委托调查评估时,部分社区矫正部门以拟判处缓刑人员流动性较大,不在本社区经常居住为由,直接不进行考察而退回委托考察函,或者出具不具备适用非监禁刑条件的意见,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也侵犯被告人正当权益。

关 键 词:社区矫正机构 被告人 缓刑 “考察” 犯罪分子 居住社区 人员流动性 《刑法》 

分 类 号:D926.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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