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发挥职能作用的实践与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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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雪屏[1] 

机构地区:[1]山东警察学院法律教研部

出  处:《人大研究》2019年第7期15-21,共7页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基  金:2018年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十九大报告的民本思想研究”[项目编号:18CFXJ19];2017年山东警察学院人文社会科学计划项目“十九大报告的宪法精神研究”[项目编号:YSJDZX2017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区县人大是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是与选民保持最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是国家政权的基石,加强区县人大的组织建设是切实发挥其权力机关作用的保障。2015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授权区县人大可以设立法制委员会。2016~2017年,全国各区县人大基本完成了换届工作,也基本上都依《地方组织法》设立了法制委员会。

关 键 词:委员会 人大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职能作用 法制 《地方组织法》 国家权力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分 类 号:D624[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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