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角下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为相关问题的法律探究——以陈荣敏不服被告织金县农牧局强制扣押种子行为一案为视角  

The Legal Research on the Related Issues of the Pre-registration and Preservation of Evide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ule of Law——the Perspective of Chen Rongmin’s Refusal to Accept the Case of the Defendant,Zhijin County Agricultural and Pastoral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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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庞新燕 马良全[1] PANG Xinyan;MA Liangquan

机构地区:[1]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种子》2019年第6期151-154,共4页Seed

基  金: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审判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站项目(2019zx052)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先行登记保存进行了规定,从条文中可以看出,先行登记行为仅仅是一种保存证据的措施,是一种过程性、中间性的行为,是为了减少扣押行为而专门衍生出的一种行政行为,是对行政权限缩的一种手段,在实务中普遍使用。本文以在假种案中行政机关先行登记行为的程序、先行登记行为的性质、先行登记行为的不可诉性以及具体应用问题进行了一些简单的剖析,以例证先行登记保存的性质,准确界定其在行政法上的地位,以期在立法上明确其救济途径,切实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先行登记 性质分歧 不可诉性 假种子 

分 类 号:D922.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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