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平台个人求助的法律责任及规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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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泽长 丁玮[1] 

机构地区:[1]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出  处:《学理论》2019年第7期107-110,共4页Theory Research

基  金: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专项项目《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18FXD281)

摘  要:“互联网+”助力了慈善形式和规模的新发展,但公众易将通过轻松筹、水滴筹等众筹平台发布求助信息的行为理解为慈善募捐,慈善募捐与个人求助之间的法律概念有待明确。研究发现,应明确慈善类网络平台的法律性质为个人求助信息发布平台,而非慈善募捐组织,且个人求助行为并不是《慈善法》规制对象,而现有的法律规定并不足以满足互联网新慈善的多元化趋向。建议明确求助者与其依托平台之间附义务赠与的法律关系,个人求助可以部分借鉴慈善募捐法律法规中权利义务责任的规定,明确发起人的过错责任原则和平台的补充责任原则,配合个人求助纳入慈善法规制框架以更好地适应互联网慈善新思路。除此之外,明确捐助者的撤销赠与权利、剩余善款按近似原则以全体捐助者名义转捐等都是解决个人求助问题的有效途径。

关 键 词:慈善法 网络募捐 个人求助 法律规制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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