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立法:必要性、模式及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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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治国[1] 

机构地区:[1]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海口571100

出  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19年第3期209-209,共1页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摘  要:为了促使河长制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使得河长在河流治理中的职权于法有据,针对河长制进行立法的必要性便由此彰显。通常而言,河长制立法有两种主要模式,一是对河长制进行专项立法;二是在其他立法中将河长制入法。此两种立法模式各具优劣,且在实践中均有采用。为了保证河长制立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在对河长制进行立法时应当分析并解决相关的难点问题,包括合理确定河长制的立法层级,实现河长制立法与党内法规的协调衔接,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以及科学安排河长与行政部门的职责。

关 键 词:专项立法 河流治理 立法模式 党内法规 行政部门 科学性 制度化 职权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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