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征抑或代征:近代天津营业税征稽方式的路径选择(1931-1937)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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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文享[1] 张莉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9

出  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19年第3期219-219,共1页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摘  要:1931年初,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各省征收营业税大纲》及《补充办法》,正式明定开征营业税以补地方财政裁厘之失。因营业税划归地方,各省纷纷拟定征收办法,积极推行。地方政府在确定税率等问题上拥有一定自主权,然各地经济形势不一,征稽制度及方式也各有差异,但代征现象极为普遍。天津是华北工商巨埠,营业税源丰富,政府期待以之充实城市财政,亦尝试商人团体代征来提升征稽效率。但与其他省份不同的是,自初征及至全面抗战之前,政府在自征与代征之间多次反复,变化不居。

关 键 词:营业税 代征 征稽 天津 路径 近代 国民政府 征收办法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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