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交公证材料申请继承登记的办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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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晓东 马志平 

机构地区:[1]福建省三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19年第7期14-15,共2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对因继承取得不动产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除对提交公证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提出了办理方式外,也在《规范》1.8.6条款中,详细规定了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办理程序和提交申请材料要求。但实践中发现,由于继承登记涉及相关当事人多、时间跨度长、材料收集困难等特殊情况,申请人往往难以提交完全符合《规范》要求的完整申请材料,无法供登记机构审査认定相关事实。

关 键 词:申请材料 继承 公证 不动产登记 《规范》 登记机构 法律文书 相关当事人 

分 类 号:D926.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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