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中的权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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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京涛 

机构地区:[1]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19年第7期54-55,共2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条件之一是权属来源清晰,即权利类型明确、取得程序合法,并有相应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第34条等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以及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等必要材料。其中,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等一系列内容进行査验。

关 键 词:建设用地使用权 原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 权属证书 审查 证明文件 权利类型 证明材料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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