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与中日关系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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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江永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日本学刊》2019年第B06期101-105,共5页Japanese Studies

摘  要:2018年是《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本文着重就该条约与战后中日关系的法律基础做一探讨。一、问题的提出战后东亚地区国际秩序和国际法的基础究竟是什么?处理战后结果的国际法基础和中日关系的法律基础,究竟是1951年美国主导签署的《旧金山和约》,还是1943年《开罗宣言》和1945年《波茨坦公告》以及《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日关系的法律基础究竟是以《旧金山和约》为准绳,还是以《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为准绳?

关 键 词:《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法律基础 中日关系 《中日联合声明》 《旧金山和约》 《波茨坦公告》 《开罗宣言》 1951年 

分 类 号:D822.331.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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