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我国管辖海域外国政府公务船舶的豁免问题  被引量:1

Immunity of Public Service Ships of Foreign Governments Entering into the Jurisdictional Seas of Our Country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许俊强[1] Xu Junqiang

机构地区:[1]厦门海事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9年第13期71-79,共9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课题“主权争端视野下钓鱼岛海域海事纠纷管辖的法律问题研究”成果之一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课题“主权争端视野下钓鱼岛海域海事纠纷管辖的法律问题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政府公务船舶的法律地位类似于一国的军舰,外国政府公务船舶在沿海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享有豁免权,但必须遵守相关的国际规则和沿海国法律规定。日本海上保安厅巡视船以所谓的巡逻和执法为目的进入我国钓鱼岛管辖海域,侵犯了我国的主权和领土,违反了我国法律。我国有权采取阻止和驱离等措施,在其不法行为造成我国损害时,日本作为船旗国虽有程序豁免权但应负国际责任。

关 键 词:管辖海域 外国公务船 豁免权 钓鱼岛海域 

分 类 号:D993.5[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