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告生父:擅卖共有房屋要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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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风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妇女生活》2019年第7期50-52,共3页

摘  要:夫妻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跟随男方生活,住房产权从夫妻共有变为父女共有。谁知10年后,女方将孩子接到身边时,发现前夫早已擅自卖掉了与女儿的共有房产。按照现价,被擅自处置的房产应增值200多万元。对此损失,作为监护人的父亲该不该向女儿赔偿?2018年10月31日,上海市两级法院经过审理,给出了答案。

关 键 词:赔偿损失 女儿 共有房屋 生父 住房产权 协议离婚 共有房产 监护人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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