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需谨慎接受委托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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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显伟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公民与法(检察版)》2019年第6期34-34,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律师刘某隐瞒与在押犯罪嫌疑人杜某为合伙人关系,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新蔡县检察院综合业务部在接待律师阅卷过程中发现端倪,检察干警当即指出该律师违法之处。近日,律师刘某到新蔡县检察院申请复制“杜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的卷宗。当检察干警询问刘某与犯罪嫌疑人杜某的社会关系时,刘某称与犯罪嫌疑人杜某系兄弟关系。当检察干警要求其提供证明时,该律师无法提供。在检察干警的盘问下,刘某见隐瞒不过,承认与杜某是合伙人关系,与案件的办理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不属于接受委托的适格主体。检察干警当即指出该律师违法之处,并按规定不予办理阅卷手续。

关 键 词:律师执业 在押犯罪嫌疑人 检察干警 律师阅卷 执行判决 社会关系 兄弟关系 适格主体 

分 类 号:D926.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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