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合同中的保证金如何抵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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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延伟 郑聪 

机构地区:[1]许昌市魏都区法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9年第5期44-46,共3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承租人所交纳的租车保证金足以抵偿其违约行为给出租人所造成的损失时,出租人不例行清算义务诉求承租人另行赔偿损失的,依法不应支持。

关 键 词:租赁合同 保证金 抵偿债务 损失赔偿额 汽车 合同义务 应当预见 违约行为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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