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十不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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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广东土木与建筑》2019年第8期53-53,共1页Guangdong Architecture Civil Engineering

摘  要:一、现场人员管理。未按照规定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未到岗履职,逾期不改正的,不准继续施工。二、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发生变更的,未重新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依法按有关规定审查的,不准擅自施工。三、重要材料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未经检验合格,不准擅自使用。四、工程质量检测。未按规定制定工程质量检测方案,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准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五、分部验收管理。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准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六、检测机构管理。检测机构不准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七、建材设备使用。施工单位不准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关 键 词:工程质量管理 广东省 工程质量检测 施工图设计 建筑构配件 市政 房屋 设计变更 

分 类 号:TU712.3[建筑科学—建筑技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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