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毒地”修复案中多重责任与利益主体的关系定位  被引量:4

Study on the Multiple Responsibilities and Stakeholders of Changzhou Poisonous Land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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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挚萍 冼艳[1]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法学院 [2]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出  处:《环境保护》2019年第13期17-21,共5页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环境修复司法制度研究”(16AFX020)

摘  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表现为公共利益代表主体、责任主体的多元化等.各类主体的复杂叠加给环境司法价值目标的实现带来了不少挑战.本文以“常州毒地”环境修复案为研究对象,对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在代表公共利益时的关系定位,污染者与政府在承担环境修复责任时的责任边界确定、环境公益诉讼中诉讼费用风险的分配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对完善我国环境修复法律制度起到促进作用.

关 键 词: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修复 污染者负担原则 政府责任 土壤污染防治法 

分 类 号:X53[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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