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转破”的启动与程序衔接  被引量:5

On the Initiation of “Executive Procedure to Bankruptcy” and Program Conn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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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志勇[1] FAN Zhi-yong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商业研究》2019年第7期143-152,共10页Commercial Research

基  金: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青年课题“北京法院应对跨境破产问题研究”,项目编号:BLS(2018)C004

摘  要:为有效推动“执转破”工作,需要全面反思我国当前相关立法规范中的程序启动与衔接规则,为此,有必要回溯至执行转破产的理论渊源,反思执转破的启动模式,完善程序衔接的具体规则。基于不完全契约、企业所有权的状态依存等理论分析,破产制度的债权人本位的核心理念决定了“执转破”启动应坚持当事人主义的原则;“执转破”程序彰显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在不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之上,针对特定类型的执行案件,在当事人自治失灵时应当例外适用“执转破”职权主义启动模式。为实现破产程序对执行成果的充分吸收,需要区分控制性与处分性的执行双阶段,针对执行财产查控措施应设置更加灵活的中止与解除规则,并对有利于增进破产财产的执行费用予以保障,扩大现行法律规范中“执转破”的主体适用范围。

关 键 词:执转破 破产债权人本位 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 执行财产查控 

分 类 号:DF41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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