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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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报》2019年第3期37-41,共5页

摘  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出修改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关 键 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修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许可证 法律 建筑施工企业 

分 类 号:D62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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