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主体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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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丽娟[1] 张振安[1] 

机构地区:[1]三亚学院法学与社会学学院

出  处:《经营与管理》2019年第8期8-11,共4页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on

基  金: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地方行政立法评估制度研究”HNSK〈ZC〉16-18阶段性成果

摘  要:立法评估主体制度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立法评估的效果,而目前我国的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主体制度仍存在着民主性不足、监督机制不健全等缺陷,严重地影响了评估的效果。因此,有必要构建人大主导或上级政府主导下的公众参与评估主体制度模式,充分重视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建立长效的专家参与机制,同时积极培育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作为补充。

关 键 词:行政立法 立法评估 评估标准 评估指标 

分 类 号:D927[政治法律—法学] 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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