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与继母未形成法律上扶养关系能否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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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嘉旭 郝广娇 

机构地区:[1]鹤壁市山城区检察院

出  处:《公民与法(检察版)》2019年第7期60-60,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案件回放:杨某与妻子张某共生育三儿一女,与其前妾生育一子杨某某。杨某某又育有4个子女。杨某某于2003年去世,张某于2004年去世,杨某于2006年去世。杨某去世后,杨某与张某所生子子女因继承纠纷诉至法院。

关 键 词:继承遗产 扶养关系 法律 继母 继承纠纷 去世 张某 生育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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