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是否以符合法定形式为必要条件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林赛斌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4期52-53,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裁判要旨】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虽然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父母子女关系后,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并不随着生母与继父或者生父与继母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然终止,但是对于未成年的继子女,继父母只要在与其生父母离婚时,作出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时,双方的关系自然解除,并不以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为前提。

关 键 词:继父母子女关系 抚养关系 必要条件 法定形式 民事法律关系 婚姻关系 继子女 父母离婚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