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作品作者精神权利——规范、技术和条约解读  

Moral Rights for the Author of Digital Works-Interpretation of Norms, Techniques and Trea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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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晓东[1] Cai Xiaodong

机构地区:[1]天津商业大学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19年第4期14-26,共13页Western Law Review

基  金:201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兴媒体融合发展中的著作权制度应对与变革研究》(项目编号:15BFX144)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数字环境下,作者精神权利的主体身份具有多重性,出现作者与作品使用者同化,甚至是数字技术与作者混同.与传统作品相比,数字作品精神权利客体具有虚拟性,其商业气息越来越浓,数字作品更容易被改动且不留痕迹,作者声誉保护还具有跨境特点,另一方面,数字技术发展也有利于保护作者声誉,提高作者知名度,甚至是保护读者利益,促进作者精神权保护.针对数字作品制作技术和数字作品传播技术给作者精神权利带来的威胁,首先应该从技术层面完善数字作品权利管理信息,保护数字作品作者身份及数字作品的完整性;其次,法律层面则应明确作者精神权利的司法管辖选择、法律适用,可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因特网条约》、Trips协议等规定进行应对;最后,面对数字技术冲击,应贯彻作者精神权利与公共利益平衡原则,既要保护作者精神权利,又要促进产品和信息的流动.

关 键 词:数字作品 数字制作技术 数字传播技术 数字作品作者权利信息管理 司法管辖选择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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