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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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铁道知识》2019年第4期84-85,共2页Railway Knowledge

摘  要:第十三条发现货物被盗、火灾等情况,发现单位(人)应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案。货物损失涉及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报告铁路局集团公司列车调度、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涉及车辆技术状态的,应通知车辆部门;涉及活动物或食品污染变质的,应通知防疫、检疫部门;涉及参加保险的货物,必要时应通知保险公司;涉及海关监管的货物,应通知海关监管部门;涉及环境污染的货物,应通知环保部门;必要时还应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

关 键 词:铁路交通事故 货物损失 车辆部门 保险公司 监管部门 消防部门 列车调度 管理部门 

分 类 号:U298.5[交通运输工程—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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