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产品是否需要标注代工方的厂名、厂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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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孔迪 

机构地区:[1]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管局

出  处:《市场监督管理》2019年第16期64-65,共2页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在标注委托方厂名、厂址的同时,实际代工生产方的厂名、厂址是否必须一并标注?这个问题多年来一直有争议,近期在市监部门业务群里又有关于此问题的咨询,引起了热烈讨论。笔者认为,除有特殊规定的产品外,委托加工产品仅标注委托方厂名、厂址即可,借此作进一步探讨。

关 键 词:委托加工产品 厂名 标注 厂址 代工 加工方式 特殊规定 委托方 

分 类 号:F231.4[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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