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执检部门保留职务犯罪侦查权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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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金威 熊明 伍正 

机构地区:[1]广东省检察院

出  处:《当代检察官》2019年第8期36-37,共2页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摘  要:根据最新公布的刑诉法修正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些罪名主要分布在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九章渎职罪中。其中,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与监外执行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主要发生在看守所、监狱等大墙内监管场所,往往与刑事执行活动密切相关,对这类职务犯罪侦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由执检部门对这些职务犯罪侦查权更有优势、责无旁贷,有利于形成遏制刑事执行活动中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

关 键 词:职务犯罪侦查 侦查权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虐待被监管人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人民检察院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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