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制裁的理论局限——实体、利益与法治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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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则元 陈润泽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学

出  处:《经济师》2019年第9期76-77,共2页

摘  要: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的,追究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本质,是通过实现程序正义而保障实体正义。程序性制裁理论应认识到自身的局限:实体悖论、利益悖论与法治悖论。在进行理论构建时,应该着重考虑社会效果,凸显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

关 键 词:程序性违法 程序性制裁 局限 

分 类 号:F203.9[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DF07[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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