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记录介质”为主题的专利申请一定不能予以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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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志远[1] 

机构地区:[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

出  处:《专利代理》2016年第3期16-17,共2页Patent Agency

摘  要:《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中规定了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或计算机程序产品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同时也指出如果这种存储介质涉及物理特征的改进则不在此列。然而,如何理解物理特征的改进,实践中出现一些分歧。本文拟通过一个案例分析阐述解决此类问题的一些思路及方法。

关 键 词:记录介质 保护客体 计算机程序 

分 类 号:D923.4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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