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检察官案件处理程序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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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聂立泽 严林雅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当代检察官》2019年第9期22-23,共2页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摘  要:各国检察官的主要职能都是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处理,并决定是否起诉。与我国诉讼程序的划分相比,日本并不存在完整且明确的审查起诉程序,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虽然其在第二编中将第一审的内容分为四个部分,即侦查、公诉、审判与即决审判程序,但是公诉一章(第247条一270条)的内容主要规范的是公诉的效力、时效期间、起诉书记载事项、撤回公诉等。但这并不意味着案件流转到检察机关手中而没有相应的处理手段。事实上,日本将检察官在案件侦查结束后,决定是否起诉的处分称为案件的处理。本文将着重对该处理程序进行述评。

关 键 词:案件处理程序 检察官 日本 述评 审查起诉程序 《刑事诉讼法》 撤回公诉 侦查机关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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