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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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海锋 宋哲雯 

机构地区:[1]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

出  处:《当代检察官》2019年第9期38-39,共2页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摘  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概念及相关的内容,将未成年人的案外因素纳入到刑事诉讼程序当中,关注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主观动机、成长环境、帮教条件等因素,充分体现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重大进步。但是,由于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规定尚显简单、粗疏,仅仅规定了社会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必要性等,并未明确其属性定位及具体适用规则。如果不进一步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则会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产生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因此,正确界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对司法适用和功能发挥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社会调查报告 法律属性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犯罪 少年司法制度 主观动机 

分 类 号:D669.5[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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