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蔡大顺
机构地区:[1]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19年第6期129-136,共8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湖北省教育厅基金项目“互联网经济背景下网络保险法治建设研究”(18Q002)的研究成果
摘 要:信息义务乃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具有提升消费者意思能力之效果,在履行方式上多采标准化与统一化。然行为经济学认为消费者的个人属性各有差异,理解与认知能力各不相同,标准化的履行方式难以获得实效。有鉴于此,我国保险法上信息义务标准化的履行方式存在制度困境。这一不利局面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深度运用将得以缓解,保险业者可对每一消费者作深度数据分析,精准界定消费者之个体差异,让信息义务的履行方式趋于个性化,以契合消费者的真实需求。但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可能会使保险消费者之权益遭受不当侵害,为避免保险业者滥用大数据技术,应设定相应的责任机制以作防范。为实现鼓励保险科技创新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间的利益平衡,相关责任人的归责原则应界定为过错责任。具体而言,保险公司之过错应以是否通过监管沙盒测试为判断标准,而保险公司管理人员之过错应以商业判断规则为评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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