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监禁的模式比较与中国选择——以中、澳、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  被引量:6

Modes Comparison and Chinese Choice of the Preventive Incarceration:A Comparative Study Centered on China, Australia and Ger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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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志强[1] Yu Zhiqiang

机构地区:[1]浙江理工大学

出  处:《法律适用》2019年第17期100-111,共12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规划项目《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项目号:16BFX13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目前,世界上关于预防性监禁制度形成了两大模式:针对高风险犯罪"提前预防"问题的"继续关押"模式,以及解决多次犯罪"预防有效性"问题的"保安处分"模式。我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安置教育制度"具有预防性监禁的性质,在适用环节与前者相仿,在监禁环节则与后者相似。但其侧重预防而非惩罚,强调教育而非监禁,因此有别于传统的预防性监禁,是一种类似于"保安处分"的非监禁性措施。虽然具体制度趋于完善,但制度定位尚未明晰,制度潜力未能释放。未来,我国预防性监禁的制度设计,应当将其纳入既有刑事司法体系中,使之作为我国刑事制裁体系的一种常态化制裁模式,逐步扩大其适用范围,使其能够适用于包括恐怖活动、极端主义、严重的暴力犯罪和性犯罪在内的高风险犯罪。

关 键 词:预防性监禁 保安处分 高风险犯罪 刑罚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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