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通讯截取程序立法:历程、特征及启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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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明泽[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148-156,共9页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重庆市2018年研究生科研创新课题“刑事电子数据收集程序规制研究”(CYB18142)的阶段性成果;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9年科研创新项目“刑事诉讼通讯数据截取程序规制研究”(FXY2019019)的研究成果

摘  要:英国对通讯截取的立法经历了很长时期,从1957年的博奇特报告到后来1985年、2000年、2014年出台的主要法律文件,再到2016年出台的《侦查权力法案》,反映了通讯截取在英国的立法进程,也体现了通讯截取立法在英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英国通讯截取立法的特点有:司法审查进入通讯截取程序、通讯截取立法日益规范化、通讯截取行为的立法规制更加规范。英国通讯截取对我国的立法启示是:立法进程应当循序渐进、立法应当权衡权利保障与权力行使之间的关系、立法应当紧跟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

关 键 词:通讯截取 立法历程 司法审查 立法规范化 

分 类 号:D956.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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