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企业原则上不得收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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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妇女生活》2019年第9期32-32,共1页

摘  要:为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健康发展,加强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管理,有效防范用户资金风险,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六部门日前联合制定了《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指出,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存必要收取的,应当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关 键 词:企业原则 押金 共享单车 资金管理办法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用户选择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 

分 类 号:F832.33[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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