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案件办理调查取证的新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修改内容的理解  

New Provisions on Investigation and Evidence Collection in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Understanding of the Amendment of Chapter Ⅷ of the Provisions on Procedures for Handling Administrative Cases by Public Security Org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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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文远[1] ZENG Wenyuan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刑事科学技术学院

出  处:《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9年第3期1-17,共17页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

摘  要:公安部在2018年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第七章"调查取证"为各章修改内容最多者。相对于法律适用,事实认定在案件办理中的任务更重,由此见,调查取证始终是公安行政执法程序中的核心程序。新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既对调查取证的一般制度作了修改,也对受案制度进行了改革,又对询问、检查、鉴定、证据保全等具体调查取证制度进行完善,更对调查取证中办案协作予以规范。第七章相关内容的修改,无疑旨在使公安机关能更加有效地进行调查取证、提升执法办案效率,提供"良法"的制度资源。各地公安机关应当从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的高度,正确理解和把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七章2018年修改内容的意旨,以便更好地履职尽责、服务人民。

关 键 词:调查取证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执法规范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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