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李俊英
机构地区:[1]常州大学
出 处:《地方财政研究》2019年第7期64-73,共10页Sub National Fiscal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分税制改革与地方税体系研究”(13XJY029)
摘 要:国内现有文献对于地方税概念从内涵界定到外延边界有不同的观点,改革开放以来研究历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为:1994 年分税制改革前从实践中逐渐凝练地方税本质内涵的理论探索过程;1994 年后围绕地方税收权力大小界定出不同税权支撑的地方税概念;2013 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外延扩展至包括共享税中地方分享部分的大地方税。由此,基于不同的地方税内涵而形成了不同的地方税体系和大、中、小有差别的地方税收入口径。本文从地方税的本质特征与功能定位出发,依照公共经济学的观点,将其定义为地方独享税。我国现行财税体制下共有房产税等 11 个地方税种,大多数税种 90%以上的收入归地方政府占有和支配。这些税种由中央统一立法,通过具体法条的纵向授权授予地方非基本制度以外的特定税收立法权,使地方实际上拥有在税率、税目、税基、税收优惠等部分税收要素的调整权,以及征管方面的确定权和实施细则的制定权等,形成了一系列事实上的地方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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