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商标与姓名权客体冲突及合理避让研究  被引量:7

Research on Object Conflict and Reasonable Avoidance between Name Trademark and Name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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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新明[1] Cao Xinming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年第5期49-61,共13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2018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促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8JJD820002)之中期成果;“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编号:B15058)资助

摘  要:姓名商标是市场经营者将自然人的姓名、笔名、艺名、译名等符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而产生的特殊商业标志.由于姓名商标与自然人姓名等符号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权利体系,因而现实中两者经常发生冲突.为了解决这种冲突,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司法裁判标准——姓名商标对姓名权客体合理避让原则.尤其重要的是,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仅自然人本名是姓名权客体,应当受到保护,而且自然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符号也可以作为姓名权客体受保护.通过研究发现,该司法解释对笔名等特定符号作为姓名权客体保护所规定的条件需要做适当修改,使之更加完善.

关 键 词:姓名商标 姓名权客体 权利冲突 合理避让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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