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罚”中的“一事”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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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光辉 

机构地区:[1]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出  处:《资源导刊》2019年第17期51-51,共1页Resources Guide

摘  要: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是法理学上的概念,目前在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一般理解有四方面含义,一是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处罚;二是不同机关依据不同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行政处罚;三是出于一个违法目的,而违法方式或结果又牵连构成其他违法,对牵连行为也宜界定为“一事”作出处罚;四是违法行为已受到刑罚后,法院已给予罚金处罚的,不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关 键 词:“一事不再罚” 《行政处罚法》 同一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 法律规范 行为人 当事人 法理学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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