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马驰[1] Ma Chi
机构地区:[1]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5期46-59,共14页Ecupl Journal
摘 要:政府应当如何回应人类基因编辑技术,构成了一个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意义上的难题,而基因编辑自由应当是回应这一难题的规范基础。按照福利论的看法,如果实施人类基因编辑的收益大于成本,那么政府就应该允许甚至鼓励,否则就应禁止。这种回应思路不但将导致相关立场的不确定,更无法避免侵害公民权利的危险和反事实论证的缺陷。因此,政府回应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妥当立场在于权利论。在权利论范围内,生育自由能够支持基因编辑自由,但这一论证方案面临着哈贝马斯所主张的基因编辑将侵害胚胎自由的批评。为了充分应对该批评,文章的第四部分用亲权来论证基因编辑自由的存在。考虑到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可替代的抚养关系,亲权中必定包含有父母塑造孩子的自由和权威,如果该权利能够扩展至基因编辑技术上,潜在父母便获得了编辑胚胎基因的自由。借助该思路,人类基因编辑讨论中的一些常见争议点,也将被妥善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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